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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濫用職權犯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咨詢網2023-06-26 20:56:57訴訟仲裁1997
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濫用職權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目前的這個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具體來說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濫用職權罪的客觀要件 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二、瀆職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在生活當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了違法的牟利行為是有可能構成瀆職犯罪的,關于瀆職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很多人有疑問,瀆職犯罪的主體一般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并且表現為主觀上的故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法律知識。

三、瀆職罪的認定,瀆職罪的構成

關于瀆職罪的認定有關經濟損失的認定經濟損失內涵的司法分歧及科學界定  作為瀆職罪立案標準之一的“經濟損失”包括兩類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立案標準》明確規定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由于間接經濟損失的定義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基礎,司法界對于經濟損失的爭議主要集中在直接經濟損失上,因為本文只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內涵進行再界定。直接財產損失包括兩類一類為物理性即結構性滅失,損害后無法恢復,或損害后性能降低;第二類是法律性損失,即指通過一些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使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又被稱為“無法實現的債權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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