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可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一、撤銷裁決,案外人可否申請撤消仲裁裁決
仲裁的司法審查在理論上包括撤銷仲裁裁決以及對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各國的立法與實踐中,對外國仲裁裁決的監督,法院地國不能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只能是承認與執行或者拒絕承認與執行。案外人可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啟動司法審查的主體上,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自然能夠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而案外第三人能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理論與實務中存在一定的爭議。在強調仲裁機構獨立性與仲裁裁決終局性的前提下,權衡當事人意思自治與保護案外人的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其實也能生動地反映司法與仲裁之間關系的變化狀況。
二、公司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撤銷仲裁裁決嗎
您好!你問的勞動仲裁裁決可以申請撤銷嗎,一裁終局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單位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救濟權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 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的勞動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主要是指1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錯誤的。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2適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的;3援引法條錯誤的;4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勞動仲裁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2違反了有關回避規定的;3違反了有關期間規定的;4審理程序違法等。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偽造證據,是指制造虛假的證據,對證據進行篡改,使其與真實不符。如制造虛假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等。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包括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證明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等。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受賄是指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枉法裁決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以認定;二是對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三是偽造、毀滅證據。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9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7條
三、申請仲裁撤銷,還能申請仲裁嗎
但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以后,這一處理方式發生了根本改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因此從目前的勞動仲裁實踐看,仲裁委對此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據的。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五項關于"對判決、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14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對仲裁委的不予處理決定向法院起訴,符合法院對民事訴訟的處理原則。因此法院應當受理此類勞動爭議案件,并應依法進行審理。以上是申請仲裁撤銷嗎這個問題的回答
引用法規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八條
[1]《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1]《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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