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
一、不服行政處理決定可否訴訟,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并且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的情況,可以訴訟,其他的可以訴訟的情形包括對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強制執行不服的情形等。
二、行政訴訟法如何規定重復起訴,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于當事人重復起訴的相關規定如下如果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而當事人已經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該法院也已經立案受理,而當事人又繼續向另一個法院起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三、行政訴訟不服的如何處理
1、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對于行政訴訟所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行政訴訟不服怎么去處理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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