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建筑工程合同法糾紛管轄權怎么規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因施工工程屬于不動產,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屬于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不能以合同約定排除專屬管轄的規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二、教育機構合同糾紛管轄地點一般怎么規定的?
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但確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復雜,爭議較多。為統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三、建筑工程合同法中的糾紛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什么?
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應該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
[2]《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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