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有哪些?如何辦理?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辦理
《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負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欠款事實的責任。由于其提供的結算報告系依據施工資料單方作出,而施工資料的專業性極強,使僅具有一般社會理性和認知能力的法官無法對該事實作出準確認定,此時,法官必須求助于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才能發現事實之真相,而司法鑒定就是揭示當事人舉證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聯系的有效手段。因此,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說,施工單位僅提供施工資料,應視為其舉證不充分,申請鑒定是施工單位繼續履行舉證責任、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一項義務。
如果施工單位不申請工程造價鑒定,或者是申請鑒定后拒絕交納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的工程價款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施工單位作出不利判決。
引用法規
[1]《證據規定》 第二條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糾紛舉證責任如何辦理?
《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負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欠款事實的責任。由于其提供的結算報告系依據施工資料單方作出,而施工資料的專業性極強,使僅具有一般社會理性和認知能力的法官無法對該事實作出準確認定,此時,法官必須求助于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才能發現事實之真相,而司法鑒定就是揭示當事人舉證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聯系的有效手段。因此,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說,施工單位僅提供施工資料,應視為其舉證不充分,申請鑒定是施工單位繼續履行舉證責任、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一項義務。
如果施工單位不申請工程造價鑒定,或者是申請鑒定后拒絕交納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的工程價款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施工單位作出不利判決。
引用法規
[1]《證據規定》 第二條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合約糾紛
《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負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欠款事實的責任。由于其提供的結算報告系依據施工資料單方作出,而施工資料的專業性極強,使僅具有一般社會理性和認知能力的法官無法對該事實作出準確認定,此時,法官必須求助于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才能發現事實之真相,而司法鑒定就是揭示當事人舉證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聯系的有效手段。因此,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說,施工單位僅提供施工資料,應視為其舉證不充分,申請鑒定是施工單位繼續履行舉證責任、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一項義務。
如果施工單位不申請工程造價鑒定,或者是申請鑒定后拒絕交納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的工程價款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施工單位作出不利判決。
引用法規
[1]《證據規定》 第二條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
首先要確認法律關系及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發包、轉包、分包、借用資質、超越資質、無資質等各類情形,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審理并判斷法律關系及合同效力。如果審查后認為合同效力與原告主張不一致,依法應釋明。其次,就是判斷是否結算以及結算是否有效還是沒有結算,這是確定工程應付款的前提。同時,審查應付款就應審查質保期、質保金,確定質保期是否屆滿,質保金是否應退還,質保金占工程款總額的比例,具體工程質保期的不同等;再次,就是確定已付款,特別是代付款的確定,有無委托手續,委托手續的證明力等;再次,還可能要區分合同內和合同外的工程,合同內的工程量按合同約定計價,合同外的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法定(即定額),這是確定增量工程單價應考慮的問題。還有就是設計變更帶來的施工圖與竣工圖的不同變化,這表明有設計變更,以及簽證單這些具體證據是確定變更的工程量的證據。最后,提醒一下還要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審理,對利息的起算點、標準等讓原告對主張提出具體理由、證據。以上便是對如何審理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回答。
五、工程建設分包合同糾紛立案需要準備什么?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承包合同需要備案么?
你好,根據現有的地方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的勞務分包合同不需要備案,但是專業分包(電梯、消防等)需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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