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方式常見的幾種
一、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幾種呢
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1、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2、獨立承包是指發包人(業主)并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一個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
3、聯合承包
4、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一個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法律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二款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二十七條
二、工程承包方式有哪幾種
工程總承包的方式有E+P+C模式、E+P+CM模式、采購總承包(E-P)、設計+施工總承包、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1、E+P+C模式(設計采購施工)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即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組合)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種。
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2、E+P+CM模式
設計采購與施工管理總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設計) 、prcurement (采購)、Construct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組合)是國際建筑市場較為通行的項目支付與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的一種。EPCM 承包商是通過業主委托或招標而確定的,承包商與業主直接簽訂合同,對工程的設計、材料設備供應、施工管理進行全面的負責。根據業主提出的投資意圖和要求,通過招標為業主選擇、推薦最合適的分包商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任務。設計、采購分包商對EPCM承包商負責,而施工分包商則不與EPCM承包商簽訂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與業主具有合同關系。因此,EPCM承包商無需承擔施工合同風險和經濟風險。當EPCM總承包模式實施一次性總報價方式支付時,EPCM承包商的經濟風險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承包商承擔的經濟風險相對較小,獲利較為穩定。
3、設計+施工總承包(D+B)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4、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三、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幾種
我國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以下幾種1、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2、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并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于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
2003]30號)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4、“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二十七條
[1]《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 第四條
四、建筑工程承包的方式有幾種
1、總承包,即一個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的全部工作,由一個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這個承包單位可以將若干專業性工作交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并統一協調和監督它們的工作。
2、分承包,簡稱分包,是相對總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與建設單位發生直接關系,而是從總承包單位分包某一分項工程或某種專業工程,在現場上由總包統籌安排其活動,并對總包負責。
3、獨立承包,指承包單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務,而不實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于規模較小、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工程以及修繕工程。
4、聯合承包,是相對于獨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一項工程任務,由參加聯合的各單位推定代表統一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建設單位負責,并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
5、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項目上,不同的承包單位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對建設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兩種方式是怎樣規定的?
1、設計—施工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2、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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