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十級,殘疾賠償金是多少?
一、傷殘十級,殘疾賠償金是多少?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95級的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依據是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等級。這種賠償依據需要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才能得知。如果傷殘等級較輕但對受害人的職業造成妨害,嚴重影響受害人就業收入的,可以適當提高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如鋼琴家手指傷殘等情況。另一方面,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在一定幅度內減少或增加殘疾賠償金的總額。
2、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數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因此,如果是在城鎮生活多年的農村居民,且在城鎮有收入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使用其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予以計算。另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如果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3、殘疾賠償金按照法定年限給付后,如果受害人的存活超過確定的殘疾賠償金的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給付殘疾賠償金。賠償權利人確實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例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該費用5~10年。
三、殘疾人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
您好!關于“殘疾人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的回復如下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期限。計算標準采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通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1.1采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殘疾賠償金作為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1.2計算標準的變化1.
2.1舍棄了我國原先采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采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為有利)。
1.
2.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系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例如,我國2000年的城鎮就業者的平均負擔系數為1.
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49.7元。)
1.
2.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例如,我國2000年農村居民的平均負擔系數為1.
52,北京市200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為4604.55元。 )
1.
2.4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間,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會以通知方式明確具體標準,以江西省為例,如《江西省中賠償項目參照指標》( 贛高法50號 )計算期限2.1對于計算期限,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為標準。在第25條第1款規定“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2以前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本條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不一致,如
2.
2.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的規定。
2.
2.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有所區別。
2.
2.3舊的解釋與新的解釋相沖突,在以后的適用中,當然按新的解釋處理。但是,此解釋與行政法規的沖突如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
[1]《江西省中賠償項目參照指標》 第25條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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