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屬于附加刑還是主刑 罰金屬于附加刑嗎
一、罰款是附加刑,還是主刑?
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規定了四種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包括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第4項為兜底性條款,對于法條未能列舉的情形進行兜底。賦予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通過一定的裁量權力,確定監護關系是否終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二、主刑與附加刑
罰金是附加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除主刑之外的刑罰。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四)驅逐出境。
罰金是附加刑的一種,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四條
三、附加刑與罰金的關系
屬于,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于財產刑的一種。根據我國刑法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四、數罪并罰附加刑是否執行?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對于犯罪分子的刑事數罪并罰中有附加刑刑罰的,應當執行附加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五、附加刑在數罪并罰中如何執行
數罪并罰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是需要執行的,并且附加刑有幾個就要執行幾個,附加刑的種類相同,合并執行,種類不相同的就分別執行。我國刑法當中的附加刑其實就是罰金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時觸犯了兩種罪名,兩種罪名都有附加刑的,就合并繳納罰金即可。《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刑法》第五十二條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52條
[1]《刑法》 第六十九條
[1]《刑法》 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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