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哪些?
一、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標準和立案標準是什么?
以下標準下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才立案該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不是出于出賣的目的,實施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3]《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二、收買被拐兒童構成犯罪嗎?
收買被拐兒童構成犯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三、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法律規定是什么
不解救被拐兒童罪的犯罪構成,首先在客體方面是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信譽,其次,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對被拐或者是被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行為。主觀上存在故意,而主體上指的是特殊主體。
四、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是侵犯的客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譽,及兒童的人身權利;同時客件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的行為;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主觀要件為直接故意。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立案規定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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