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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可以起訴到檢察院嗎?調解人身損害索賠糾紛

法律咨詢網2023-06-27 22:22:22損害賠償1658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可以起訴到檢察院嗎?調解人身損害索賠糾紛

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可以起訴到檢察院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調解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人們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常會因為經意和不經意的行為,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人身損害,導致發生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從而影響或破壞既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恰當運用多種方法,正確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對于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安定、有序運轉,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種糾紛解決方法中,調解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社會公德等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1.有利于化解當事人矛盾,實現當事人雙贏
  調解解決糾紛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也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和諧的理想。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對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義。通過調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長的法庭訴訟,減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費,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可以有效避免“執行難”。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如能達成調解協議,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賠償款項,未能得到的數額通常也有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舉證難度,避免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可避免糾紛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這對于發生在親屬間、熟人間以及偶發性且無預謀沖動狀態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尤為明顯。
  

2.有利于節約社會公共司法資源
  訴訟資源屬于社會公共資源,任何糾紛進入訴訟程序都將發生訴訟資源的使用、消耗,而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有助于合理減少訴訟資源的消耗。這在因輕傷害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方面體現得尤為明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關于“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規定,對此類糾紛既可以引起公訴程序,也可以發生自訴程序。在沒有調解介入或者調解介入不成功的情況下,從司法實踐看,這類案件基本都進入了公訴程序。如案件發生后,當事人立即報案,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偵查手段,偵查終結后則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移送法院審判;而法院審判的結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決緩刑,附帶民事部分判決給予一定的賠償。在這一過程中,司法機關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如果在輕傷害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發生時,即能成功介入調解,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
以上便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如何調解”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嗎

適用,一般情況下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超過三年一般會喪失勝訴權。
一、十年前的借條可以起訴嗎
十年前的借條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因為超過訴訟時效,會導致勝訴權的喪失。借款約定還款期限的,應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起訴,三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連續采購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采購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訴訟時效的分類有哪些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條
[1]《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
[1]《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六條
[1]《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三、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環境保護法》第66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環境污染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即要求污染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則受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限制,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引用法規
[1]《環境保護法》 第66條

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起訴需要多久解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調解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人們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常會因為經意和不經意的行為,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人身損害,導致發生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從而影響或破壞既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恰當運用多種方法,正確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對于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安定、有序運轉,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種糾紛解決方法中,調解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社會公德等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1.有利于化解當事人矛盾,實現當事人雙贏
  調解解決糾紛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也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和諧的理想。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對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義。通過調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長的法庭訴訟,減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費,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可以有效避免“執行難”。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如能達成調解協議,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賠償款項,未能得到的數額通常也有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舉證難度,避免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可避免糾紛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這對于發生在親屬間、熟人間以及偶發性且無預謀沖動狀態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尤為明顯。
  

2.有利于節約社會公共司法資源
  訴訟資源屬于社會公共資源,任何糾紛進入訴訟程序都將發生訴訟資源的使用、消耗,而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有助于合理減少訴訟資源的消耗。這在因輕傷害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方面體現得尤為明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關于“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規定,對此類糾紛既可以引起公訴程序,也可以發生自訴程序。在沒有調解介入或者調解介入不成功的情況下,從司法實踐看,這類案件基本都進入了公訴程序。如案件發生后,當事人立即報案,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偵查手段,偵查終結后則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移送法院審判;而法院審判的結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決緩刑,附帶民事部分判決給予一定的賠償。在這一過程中,司法機關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如果在輕傷害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發生時,即能成功介入調解,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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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五、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怎么去法院起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調解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人們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常會因為經意和不經意的行為,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人身損害,導致發生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從而影響或破壞既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恰當運用多種方法,正確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對于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安定、有序運轉,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種糾紛解決方法中,調解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社會公德等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1.有利于化解當事人矛盾,實現當事人雙贏
  調解解決糾紛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也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和諧的理想。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對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義。通過調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長的法庭訴訟,減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費,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可以有效避免“執行難”。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如能達成調解協議,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賠償款項,未能得到的數額通常也有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舉證難度,避免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可避免糾紛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這對于發生在親屬間、熟人間以及偶發性且無預謀沖動狀態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尤為明顯。
  

2.有利于節約社會公共司法資源
  訴訟資源屬于社會公共資源,任何糾紛進入訴訟程序都將發生訴訟資源的使用、消耗,而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有助于合理減少訴訟資源的消耗。這在因輕傷害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方面體現得尤為明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關于“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規定,對此類糾紛既可以引起公訴程序,也可以發生自訴程序。在沒有調解介入或者調解介入不成功的情況下,從司法實踐看,這類案件基本都進入了公訴程序。如案件發生后,當事人立即報案,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偵查手段,偵查終結后則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移送法院審判;而法院審判的結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決緩刑,附帶民事部分判決給予一定的賠償。在這一過程中,司法機關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如果在輕傷害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發生時,即能成功介入調解,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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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六、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管轄地點怎么規定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是什么?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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