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措施是什么?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根據我國《刑法》第338條,當中明確的規定,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向土地或者是大氣傾倒或放置有放射性的一些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都會構成犯罪行為。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338條
二、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司法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三、重大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重大污染環境罪的構成條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四、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標準,法律上如何認定
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標準為以下幾種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
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國的環境污染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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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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