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被告單位 污染環境罪是單位犯罪嗎
一、污染環境罪被告單位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二、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指南是什么?
1、犯污染環境罪,一般犯罪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有法定加重情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污染環境罪屬于單位犯罪嗎?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四、污染環境罪的單位犯罪應該遵循哪些標準?
1、污染環境罪單位犯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五、污染環境罪屬于單位犯罪嗎?
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環境污染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1、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決定的。
2、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的。
3、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
4、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合同書、公章、印鑒等對外開展活動,并調用單位車輛、船舶、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等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
六、污染環境罪對單位犯罪的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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