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債權人政策
一、公司合并之后債權人有哪些規定,有何規定
1、知悉權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
根據《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173條
二、個人持有非上市國有公司股權,可以質押貸款嗎
股權是可以質押的質押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下稱辦法)執行即可。根據《辦法》,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應注意下列問題及程序
出質的股權范圍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通常為上市公司)。
有權登記的單位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出質的前提條件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備注出質情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需授權)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解除質押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質押注銷或撤消的,均按照《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三、股東的個人股權能否質押貸款,法律上如何認定
股東的個人股權可以質押貸款,因為股權歸股東所有。股權質押登記才能設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變更登記是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股權質押登記則是生效要件。《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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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四、股權并購貸款釋義是什么
1、并購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融資需求,用于支付并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本外幣貸款。國家規定并購貸款業務主要支持戰略性的并購,以更好地支持我國企業通過并購提高核心競爭能力,推動行業重組。
2、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并購,是指境內并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實際控制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并購可由并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引用法規
[1]《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
五、國有資產必須經過產權交易所交易嗎,有何規定
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在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轉讓,否則該轉讓都是無效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擅自將國有產權委托他人通過拍賣方式轉讓的,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的,違反該辦法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六、國有資產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有何規定
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在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轉讓,否則該轉讓都是無效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擅自將國有產權委托他人通過拍賣方式轉讓的,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的,違反該辦法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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