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時無法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時無法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1、對于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
2、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采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于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后,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3、對于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二、破產清算時無法清算的情形包含什么
1、對于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
2、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采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于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后,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3、對于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三、你好請問公司破產清算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破產宣告受到阻卻。據此,清算組成立和接管財產的情況無從發生,債務人享有繼續占有、使用和處分財產的權利。
第二,企業財產繼續受破產法的保護,個別債權人不得向企業追索債務,個別請求企業給付財產的民事訴訟、民事執行程序以及相關的訴訟保全措施均不得進行。
四、破產清算的原因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破產清算的原因主要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有81%的當事人第一時間通過搜索與學習基本法律知識來了解問題的可能風險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糾紛,遇到法律問題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咨詢,點擊咨詢按鈕快速找到最合適、可靠的律師,能夠降低該問題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見法律風險。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5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