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毀約違反了哪些法律?
一、合同毀約違反了哪些法律
合同法以及刑法等。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少繳稅金,偷逃,陰陽合同間高低價款之間的差額應交的稅款是當事人訂立陰陽合同的動機。產權登記變更生效后,買房人拒付兩合同間的價款差額,主張按陽合同約定的低價格履行是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
一般來說,訂立陰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偷逃稅費。在二手房屋買賣關系中,盡管二手房陽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以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欺騙行政主管部門,從而達到少繳稅費,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應屬無效合同條款,不具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
相反,二手房“陰合同”中真實的價格條款,才是確定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不過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引用法規
[1]《合同法》 第52條
[1]《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二、毀約合同給了違約金犯法嗎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合同違約的五種救濟方法,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違約的五種救濟方法
1、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權利人可以請求違約責任人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合同違約會造成權利人遭受重大的損失,權利人可以要求違約方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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