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效力的證明方法
一、我想咨詢一下如何證明口頭合同的效力呢
要根據合同約定的,來搜集相關的證據證明口頭合同有效。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二、怎樣證明口頭合同的效力呢
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來搜集相關的證據證明口頭合同有效。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自由選擇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三、怎么證明口頭合同的效力呢
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來搜集相關的證據證明口頭合同有效。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自由選擇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四、合同經過口頭變更有效力嗎,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
合同簽訂后,口頭更改的可以有效力,但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更改的。更改的必須明確,否則會被推定為合同未更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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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五、如何證明口頭合同的效力呢
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來搜集相關的證據證明口頭合同有效。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自由選擇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六、口頭合同是否有效,口頭合同有效嗎
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合同有法律效力。
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用口頭語言做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的形式。
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不過,口頭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很難證明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還是建議盡量采用書面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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