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書有效期空白"
一、就業協議書有效期空白
調解協議如果是法院出具的,自送達雙方時生效,沒有有效期,調解書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是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自簽訂協議之日生效。訴訟時效為二年,如一方不履行,可及時起訴維權。經小編的介紹,關于“調解協議書有效期”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了解呢。小編要提醒的是,調解協議書的應該包括訴訟請求,案件事實,調解結果這三個部分,少了其中的任何一項都是不完整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組織的協商中,就協議書制定的相關條文應該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協商達成一致后,就表示整個訴訟的結束,法院則不再審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師365三門峽律師。
二、行業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還錢協議書隸屬合同,合同的成立奏效需要具有法律限定的要件。首先,兩方要表意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其次,協議無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限定,這是合同有效的前提;若協議的締約兩方具有相應的民事做法本領,所進行的民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標的隸屬其所有等等。最后,協議的奏效要求達到,若無商定奏效要求的,兩方簽字或蓋章即奏效,商定奏效要求的,兩方不僅不要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還需奏效要求成就。具體都還錢協議時,首先兩方應該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其次,還錢協議商定的不違背法律禁止性限定,最后,兩方應規范簽字或蓋章,
三、就業協議書丟了,如何補辦三方協議
1、可以到學校去補辦,找就業指導中心的就業引導員,但是需要知道自己的編號,就可以補辦。如果不知道編號,就比較麻煩。
2、至于報到證就比較麻煩一些,畢業生畢業當年將報到證遺失的,經由畢業生本人寫檢查,畢業生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證明屬實后,可為其補辦報到證,須在報到證各注欄內注明原證丟失,系補辦字樣;畢業生在畢業后若干年發現檔案中無報到證的,可以補辦《關于遺失高校報到證的證明》,辦理手續是,單位出具遺失報到證的證明,由學校主管就業部門填寫《關于遺失高校報到證的證明》,并蓋章,然后到市教委辦理蓋章手續。
四、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什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什么?”的解答如下畢業生使用的協議書是《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生效后的協議書是學校制訂就業派遣方案、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的主要依據,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要注意弄清用人單位是否具備合法的資格只有具備合法資格的單位,才擁有錄用畢業生的自主權,因此,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前,要仔細了解用人單位的合法資格,以免上當受騙。2要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就業協議按照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學校應是最后簽章,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畢業生為圖方便,要求學校先蓋章,再交用人單位簽章,這樣一來,容易造成兩種不良后果一是用人單位拿了協議書后遲遲不肯簽章,一拖再拖,一、兩個月或更長時間后,突然找個理由說不能錄用畢業生了,因用人單位未簽章,協議尚未生效,畢業生有口難言,浪費了精力不說,還白白耽誤了與其它用人單位簽約的機會;二是個別用人單位未經協商便在協議書上增加一些畢業生不愿接受的條款,待畢業生提出異議,協議已經用人單位蓋章生效,若要違約,畢業生又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3雙方協商條款的必須在備注欄中注明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洽談中,必然會就一些具體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協商條款一定要在備注欄中書面說明,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備注欄中需要注明的條款一般有以下兩類一是關于工資福利待遇,住房條件,服務期限等等。這些條款的提出,有利于保護畢業生的自身權益,畢業生報到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不需要重復協商此類問題。二是明確違約處理辦法。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經訂立,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否則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違約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為維護自身權益,有必要約定雙方違約所要承擔的責任,如規定違約金數額等等。這樣一來,若用人單位提出違約,畢業生可獲得一定的補償,若畢業生提出違約,也可避免一些用人單位不允許違約或漫天要價,從而使自己處于被動狀態。三是考研出國問題。若畢業生考研待錄或準備出國,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時,一定要注明“畢業生考研錄取或辦理出國手續后,協議自行解除”等相關,這樣就可避免承擔違約責任,避免造成經濟損失或引起其他爭議。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
五、就業協議書怎么填寫,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一般就業協議書應當先由用人單位制作好后,之后由勞動者本人填寫協議中本人信息部分。協議書的要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基本信息;勞動期限;工作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資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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