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是法條競合嗎 非法拘禁和綁架罪法條競合
一、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是法條競合嗎
是法條競合。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法條競合的,適用從一重罪處罰規則。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來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況。
《刑法》第149條第二款“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49條
[2]《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
[3]《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二、綁架罪和非法拘禁能并罰嗎,有沒有規定?
構成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是不可以數罪并罰,只能按照綁架罪處罰,因為在綁架的過程中,一定有非法拘禁的行為存在,綁架罪的量刑標準有2個,一個是5~10年有期徒刑,一個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判死刑。
三、非法拘禁和綁架罪法條競合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沒有被羈押,但他們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取保候審必須有一定期限。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如果做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司法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應當重新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案件移送到下一個階段的司法機關后,如果后一個司法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重新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
四、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怎樣的,有沒有規定?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在于四個方面第一,主體方面不同;第二,主觀方面不同,綁架罪帶著向他人勒索財物的目的,非法拘禁罪并沒有勒索財物的目的;第三,客觀行為不同;第四,侵害的法益不同,綁架罪不僅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還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
五、請問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可以并處嗎
不可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是兩個具有明顯區別的犯罪行為。但綁架罪的過程中必然會存在非法拘禁的行為。這在刑法學中有一個專用名詞叫牽連犯。牽連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對于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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