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與法律規定
一、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規定
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侵犯國家對麻醉藥品的管理制度,而在客觀方面的話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向吸毒人員提供一些麻醉精神藥品,在主體方面是特殊的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犯罪的主體是從事和藥品相關工作的自然人或者是單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頒布的相關的管理制度、主觀上是故意而為之的行為等。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的行為在我國的法律中是認定為是犯罪的行為的。
三、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如何量刑,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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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
[2]《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1]《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
[2]《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四、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怎么處罰,法律有哪些規定
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一般需要根據行為人造成的實害結果來確定,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只要是實施了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的行為,就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怎么樣才會構成非法私藏彈藥罪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于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后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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