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分公司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二、合同可以為分公司簽訂嗎,有沒有法律效應
1、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于“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根據法律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
2、《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立營業,具有獨立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二條
[1]《公司法》 第14條
三、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分公司是否可以簽合同,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這種分公司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這種情況下合同一般認定為有效。
二、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效。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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