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能否使用,保管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一、保管人能否使用保管物,保管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1、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預先約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經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損壞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妥善保管義務】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義務如下
1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相當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
2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將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3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保管人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托給他人履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條
二、保管人能使用代為保管的財物嗎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除雙方約定的以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保管物,否則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五條
三、擔保人可以替代擔保人嗎
擔保人只是提供擔保的一個角色,只有貸款人不能如期償還的情況下才會讓擔保人來承擔償還。只要符合貸款條件的,且信用記錄良好的,是可以辦理個人貸款的。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1、年齡在18-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3、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四、保管人可以使用或許可第三人使用代為保管的財物嗎
1、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此,除雙方約定的以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保管物,否則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五條
五、有物保也有人保,擔保人怎么承擔責任
實踐中根據物的擔保的不同可以分為如下兩種情況1、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
舉個實在的例子,債務人為借錢將車子抵押了的,那么在還款期限過后還沒還錢的,那么需要先將車子拍賣實現價值還款,接著再找保證人還款。
如果債權人直接找保證人追償的,保證人可以拒絕,并要求其先實現債務人的抵押車還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
在保證合同,發現物的擔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話,那么債權人追償時,即可以先找保證人還款。
所以,在實際中很多保證合同會有物保又有人保,這個時候保證人即要注意這些抵押物是誰拿的。
其實,有些債務人是先找到擔保人,債權人要求繼續提供擔保后,才將其他財產作為拿來抵押,所以導致在債權人追償時,債務人要求按提供擔保的順序進行,即先找保證人還款,其實這違反法律規定,保證人同樣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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