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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分和法律認定

法律咨詢網2023-06-28 14:07:18合同事務826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分和法律認定

一、如何認定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呢,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認定

1、合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2、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二、認定合同詐騙的合同還有效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認定為合同詐騙的合同由于違法,因此合同是無效的。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對于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于查清行為人在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為合同詐騙。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三、合同無效構成合同詐騙嗎,規定是什么

合同無效一般不構成合同詐騙,但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合同詐騙的構成應該如何認定

合同詐騙的構成認定如下

1、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五、合同詐騙的構成如何認定

1.客體。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3.主體。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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