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前誰來承擔手術費用
一、工傷認定前用誰承擔手術費
工傷認定前,手術費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勞動者可先進行必要的救治,再進行工傷認定。
勞動者和其親屬也可申請工傷認定之后,再申請工傷鑒定,確定賠付數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
二、工傷認定前費用由誰承擔
工傷鑒定是不需要員工出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一般根據鑒定的情況不同需要的費用也是不一樣的。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2]《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三、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誰來承擔
1、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應當自行承擔,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墊付,作出工傷認定后,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認定為工傷的,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四、工傷認定后醫療費用由誰承擔?
工傷認定后費用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先行墊付。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審核報銷;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支付。由于工傷治療限定了藥品目錄等,超范圍用藥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一般情況下,不能報銷的部分都是超范圍的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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