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時效是多久?普通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一、民事訴訟的時效是多久?普通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二年.下列的訴訟情況時效期間為2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決裂格的商品未表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遺失或者損毀的。注意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量。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能夠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二、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的訴訟期限是多少年
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我國一般民事訴訟時效是多少年
我國一般民事訴訟時效是三年。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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