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是什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是怎樣的,有哪些相關規定
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是當事人信息、標的、質量與數量、價款與酬金、履行期限、爭議解決的方法等。對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進行協商認定。
二、合同需要有什么樣的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訂立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三、合同中的條款有哪些行為,合同無效
合同中有這些情形的,直接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訂立合同需要什么條款
1、合同當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則需法人的名稱。必要時還可查看當事人的身份證或執照;
2、合同標的如果是買賣合同的話,需要說明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數量等;如果是提供勞務,則要說明勞務的類型、勞務的標準;
3、價格要注意貨幣單位;
4、履行期限超過履行期限會導致違約,甚至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5、違約責任一般約定違約金比例或損失賠償辦法;
6、糾紛解決方式約定是采用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如果約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7、法律適用問題這牽涉到訴訟發生時將向哪里的法院起訴的問題;在國際買賣合同中尤為重要。
一份嚴密的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對于大宗的買賣。如有必要,最好請這方面的專業人員幫助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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