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
一、附期限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條
二、合同能不能附期限呀,有哪些相關規定
合同能附期限,所附期限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可以是一個寬泛的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某時間。
三、附期限合同怎么理解
附期限合同的定義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睹穹ǖ洹访袷路尚袨榭梢愿狡谙蓿歉鶕湫再|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四、附期限租賃合同能解除嗎
附期限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相關延伸】
問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答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
1、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
2、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五、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是附期限嗎
合同履行是可以附條件附期限的,但所附條件應當滿足下列條件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六、怎么理解附期限合同
1、附期限合同的定義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
2、《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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