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個人開荒土地使用規定
一、農村個人開荒土地使用有什么規定
1、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條
二、農村自留地被別人占用如何處理,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農村自留地被別人占用的,此時是可以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土地的使用的,一切使用土地的公司、單位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三、荒地土地使用年限是怎樣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農村荒地土地使用權年限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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