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資質以誰的名義簽合同,法律上如何確定?
一、掛靠資質是以誰的名義簽合同,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首先掛靠資質都需要簽署協議,且需要一份委托書。
協議書上必須明確
1、公司法人是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2、你是公司的委托人。
3、被委托人負責項目及業務權限。
4、管理費的繳納方式及金額。
5、責任、風險分擔。
6、具體管理方式。
根據雙方協商條款制定合同
簽合同是必須的,如有必要應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二、掛靠資質怎么簽訂合同才不違法,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掛靠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取得相應資質的,合同不違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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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三、掛靠是什么性質的合同
掛靠合同是無名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掛靠是掛靠者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既然是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并征得被掛靠者同意,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理應由被掛靠者承擔。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四、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間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掛靠,是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項目并進行實際施工的行為。法律嚴格禁止掛靠。風險提示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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