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中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有什么后果,法律上的具體規(guī)定
一、證人證言中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有什么后果,法律上的具體規(guī)定
證人不出庭作證,需要法院強制其出庭,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會被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判10日以下的拘留,出庭作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沒有正當的理由,是不能拒絕出庭作證的。
二、當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嗎,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
通常是不能出庭作證的。如果在一個案件審理的過程當中雙方當事人提出想要證人作證的一般是不能實現的,因為方如果想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需要提前向法院進行申請,申請通過之后才可以作證。
三、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規(guī)定是什么?
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規(guī)定是在舉證期限內出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能夠客觀的表達案情,都可以作為證人。
四、證人不出庭作證規(guī)定
1、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2、由國家安全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以及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引用法規(guī)
[1]《取保候審決定書》 第七十一條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五、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么辦規(guī)定是什么
要是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話,此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相關證據進行保全。而除此之外,還可以申請辦理公證證明,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在證人拒絕出庭的情況下,也是有其他辦法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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