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程序詳解
一、醫療糾紛訴訟程序是怎樣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序是什么樣的
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
二、法律規定工傷糾紛怎么走法律程序
主要是勞動爭議仲裁與起訴程序。工傷糾紛要走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以下兩種
1、仲裁解決。雙方不愿或無法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解決的,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三、醫療糾紛司法訴訟程序怎么走
寫好訴狀,到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自己無法搜集證據時,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4]《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5]《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四、法律規定工傷糾紛怎樣處理程序
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起訴。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1、協商賠償發生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后,可以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
2、申請調解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勞動仲裁協商解決不了,也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
4、提起訴訟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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