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單位能勞務分包嗎?
一、設計單位可以勞務分包嗎?
除主體工程外,其他可以分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21】建設部第293號)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說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處理、處罰依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21】建設部第293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說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以上是對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勞務分包嗎做出的回答。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二、勞務分包是否可以再分包
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禁止主體工程專業分包,主體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勞務分包不能再分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三、問一下勞務分包可以再分包嗎
勞務分包不能再分包。
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禁止主體工程專業分包,主體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四、勞務是否可以再分包
勞務分包不能再分包。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圍內允許。1、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
2、禁止主體工程專業分包,主體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五、勞務公司再分包勞務可以嗎
不可以。勞務分包再分包違法。根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勞務分包的缺陷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建筑工程的勞務分包并沒有詳盡的規定,僅有建設部的部門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截至到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勞務分包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規范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議在《建筑法》的修訂上,充分肯定勞務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確建筑工程勞務分包中的勞務用工制度,嚴格禁止"包工頭"承包勞務工程。
2、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規范建筑工程勞務分包重視不夠。建議各級政府部門加強勞務的管理,重視勞務企業的發展,多渠道建立和發展勞務企業。
3、勞務分包制度尚不規范,從事建筑行業的勞務工人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議加強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勞務工人的維權意識,從各個方面健全勞務分包制度。
引用法規
[1]《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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