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的認定有哪些,環境污染侵權的原則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認定有哪些,環境污染侵權的原則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為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引用法規
[1]《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
二、環境污染包括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環境污染的類型如下(一)空氣污染日常生活釋放的污染大氣的主要成分。
(二)水污染日常生活造成水污染的主要物質的來源。
(三)生活垃圾污染現代生活垃圾中主要的污染物有
1、塑料,來源于商場、市場上大量使用的塑料袋,商品的塑料包裝,一次性聚苯乙烯快餐飯盒,塑料餐具和杯盤,電器包裝發泡填塞物,塑料瓶,冷飲皮,餐館用的一次性塑料桌布等等。
2、電池。
3、剩餐,剩餐主要來源于餐飲業,吃盒飯的流動人口和上班族。剩餐提供的營養還促使垃圾中的細菌大量繁殖,產生對人畜有毒的氨氣和硫化氫氣體,也可促進垃圾中沼氣的產生,埋下發生垃圾爆炸的隱患。
4、油漆、粘合劑、顏料來源于建筑、家庭裝修后的廢棄物。
5、廢紙張、易拉罐和玻璃瓶,來源于辦公室、學校、寫字樓、商場、冷飲處、家庭等。
6、醫療垃圾。除無機垃圾外,還有一次性輸液器、注射器、手術器具、人體組織等,以及治療用的紗布、脫脂棉等。
一、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如下
1、減少污染氣體的排放,如工廠上脫硫工藝,減少粉塵排放等等;
2、采取集中供熱等措施,節約能源的同時,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3、多植樹造林,改善下墊面,減少風吹塵;
4、鼓勵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減少能源浪費的同時減少溫室氣體等的排放;
5、區域協同控制,大氣污染不是一個城市的問題,在特定的天氣條件下污染物會輸送到其周邊。
二、水污染問題的受訴部門如下
1、工業生產廢水引起的污染應向環保部門舉報;
2、造成漁業水體污染,發生死魚、死蚌等水產養殖物死亡事故應向漁政部門舉報;
3、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如船舶航行中排放的污水及漏油問題應向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舉報;
4、因化肥和農藥使用不當,造成水體的污染應向農業部門舉報;
5、洗車業污水應向市交通運管部門,城管部門舉報;
6、河道飄浮物,城區外河水利部門應向城區內河城建部門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三、重大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重大污染環境罪的構成條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四、環境污染侵權構成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環境污染從污染源來看,包括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廢渣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種多樣。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在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受害人只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只能成為環境污染侵害財產權受害人。
五、環境污染損害類別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本定義中的環境污染損害類別有空氣環境污染損害、水環境污染損害、聲環境污染損害、光環境污染損害、土壤環境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污染鑒定、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等。
2.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過程中或發生后造成的各類損害,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修復和/或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期間損害。全面完整的環境污染事故損害=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生態環境資源損害事故影響損害污染修復費用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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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污染環境法司法解釋,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我國并沒有《污染環境法》這樣的法律制度,但是關于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一般污染環境行為造成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輕傷,三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5畝以上基本農田遭受永久破壞等情形,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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