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降職不降薪,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規定是什么?
一、調崗降職不降薪,可以要求賠償嗎,規定是什么
用人單位調崗降職不降薪,如果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有過錯,而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規定的,勞動者不可以要求賠償。如果沒有相關規定,單位擅自作出該變更,勞動者可以不遵守,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二、調崗降薪賠償是多少,勞動法有什么規定
如果單位要調崗降薪,可以找出若干理由來(比如說你業績不好),員工無法左右,因為你們沒有合同約束他。但是不簽訂合同,除去第一個月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注意收集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吧。另外,如果你想解除合同但又想要求補償金的,那么注意收集這方面的證據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調崗降薪員工們如何獲得賠償呢?
首先,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期滿的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接受降薪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如果不接受,雙方應當終止合同,并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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