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合法嗎?
一、可以用依法享有的股權出質嗎
可以用依法享有的股權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二、股權代持協議想要出讓股份可以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股權代持的名義股東可以轉讓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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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三百一十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三百一十一條
三、已經被設立質權的股權可以用作出資嗎
已經被設立質權的股權不可以用作出資。法律規定,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已被設立質權;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風險提示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四、沒有出資股東享有股東權嗎
股東享有股東權利與其出資與否沒有直接關系,股東有沒有實際出資、實際出資多少并不能影響股東的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行使。
法律在規定股東享有權利的時候,僅以股東的身份作為享有股東權的基礎,而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條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四條
五、法律依據只有開股東會才可以股權轉讓嗎
不是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不需要召開股東會。
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規定了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的方式為發出書面通知。在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只需據此向其他股東發通知,取得其他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即可。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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