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內提前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一、勞動合同期內提前離職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1、不需要。
2、《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明確規定,即兩種情形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勞動者提前離職無需支付違約金,即便勞動合同約定有勞動者提前或者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違約金,也屬于無效條款。
3、并且,《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規定了提前通知義務,即試用期提前3日,轉正后提前30日,只要勞動者依法履行了提前通知程序,就是合法解除,單位無權阻止勞動者離職更無權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或其他名義的任何賠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二、勞動合同提前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1、不需要給違約金,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有一方不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話,就會成為違約侵權,就要向受到損害的一方交付違約金,如果私下里協商不成的話,可能還會成為民事訴訟案件。
三、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不用支付違約金嗎
一、什么是違約金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二、主動辭職要支付違約金嗎主動辭職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不過如果是是要提供專項培訓,約定了違約金的話就是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的。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四、勞動合同提前離職要付違約金嗎
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不需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規定,轉正以后的員工如需辭職,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至于員工主動離職是否要支付違約金,在現在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支付有兩種情形
第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了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主動辭職還想跟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的員工是少數,大多數的員工都是在被迫辭職的情況下都沒有跟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意識,或者主要是擔心自己提前辭職反而得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也確實有些公司在合同中就是這樣約定的。沒有什么特殊情況的,正常離職結算工資即可。
五、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若沒有簽訂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法律規定,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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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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