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步驟是什么?
一、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程序是什么?
用人單位可按照下列流程來辦理社會保險登記1、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參保人員情況表,出示相關證件資料;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社會保險登記申請;記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
3、對符合社會保險登記條件的用人單位,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二、請教一下社會保險登記怎樣辦理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須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個體勞動者必須出示身份證件;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二)填報并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有關表冊。
三、用人單位可以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法》第57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請后,社會保險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符合要求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是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和法律要件,也是用人單位向職工證明其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憑證。
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繳費單位自行保管,用人單位在辦理招聘和員工辭退手續時應當出示社會保險登記證。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57條
四、申請了保釋,法院不予取保候審一般是怎么處理的
1、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傳喚不去的話什么后果刑訴法規定,被告人違反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循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傳喚不去的話什么后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3、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五、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調查取證的申請書是怎樣的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六、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如何處理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職工有向單位要求補償的主張如下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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