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范圍有哪些?
一、治安管理處罰的范圍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后態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并遵循處罰程序。
2、罰款。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
3、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于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在處罰性質上屬于資格罰的范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
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且屬于附加處罰,一般不得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驅逐出境。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的地域范圍是什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這就是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的地域范圍的規定。法律的適用范圍即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的時間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時間段內發生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法律對人的效力,即法律對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適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在空間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于我國整個領域內。我國領域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具體包括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陸地下的地層;領水,即內水、領海及其以下的地層;領空,即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間。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和國籍不明的人。所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主要是指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等特別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領事特權和豁免權的人,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并不是說這些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而是因為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公約、協議,為了保證各國外交人員正常開展工作,各國本著平等、相互尊重、互惠的原則,相互給予對方這些人員以一定的特權。對這些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國際公約、協議的規定,通過外交等途徑解決;對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還可以要求派遣國召回,或者由我國政府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限期出境。《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明確規定,在我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也適用本法。我國的船舶、飛機等航空器,既包括軍用船舶、航空器,也包括民用船舶、航空器。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4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條
三、治安管理處罰的分類有哪些?
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后態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并遵循處罰程序。
2、罰款。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
3、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于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在處罰性質上屬于資格罰的范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
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且屬于附加處罰,一般不得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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