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移的管轄權法律規(guī)定
一、債權轉移的管轄權如何規(guī)定,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債權轉移的管轄權一般情況之下,就是按照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當然了,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guī)定的管轄問題不僅僅是存在著地域管轄,還存在著級別管轄,債權轉讓,一般都是按照基層人民法院來管轄。
二、債權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債權轉讓的法律
債權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法律定義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關系之,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與第三人的一種行為,其中原債權人稱作讓與人,接受債權的人稱為受讓人。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市場的設立就是為了滿足交易者的需求,資產的有效再配置需要在市場交易中實現(xiàn),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在商業(yè)社會中其價值日益凸顯,在脫離開農業(yè)社會以道德觀眼光看待債權的實質后,“債權”通過流轉關系成為“商品”的一部分。同時法律也逾加尊重權利人的權利行使方式,賦予其自由的空間,并成為當今社會一基本和共同遵循的制度。但這種發(fā)展態(tài)勢,卻使債權轉讓法律制度受到更加重要嚴峻的挑戰(zhàn),我們看到,債權轉讓產生了較復雜的法律關系,即
三、債權轉讓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債權轉讓的條件和法律規(guī)定
債權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法律定義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關系之,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與第三人的一種行為,其中原債權人稱作讓與人,接受債權的人稱為受讓人。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市場的設立就是為了滿足交易者的需求,資產的有效再配置需要在市場交易中實現(xiàn),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在商業(yè)社會中其價值日益凸顯,在脫離開農業(yè)社會以道德觀眼光看待債權的實質后,“債權”通過流轉關系成為“商品”的一部分。同時法律也逾加尊重權利人的權利行使方式,賦予其自由的空間,并成為當今社會一基本和共同遵循的制度。但這種發(fā)展態(tài)勢,卻使債權轉讓法律制度受到更加重要嚴峻的挑戰(zhàn),我們看到,債權轉讓產生了較復雜的法律關系,即
四、債權的轉讓是否需要通知債務人,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一、債權的轉讓是否需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如果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只有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才有向受讓人履行義務的責任。債權人對自己所有的債權的處置應該是完全自主的。債權的轉讓是債權人和受讓人之間發(fā)生的合同關系,債務人并不是轉讓合同一方的當事人,所以債務人的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成立。但債權的轉讓涉及到債務人向誰履行債務有效的問題,所以,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只有通知債務人后,該債權轉讓才能對債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二、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yǎng)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guī)章形式出現(xiàn),如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
1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2經(jīng)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yè)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yè)債權;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轉讓其合同權利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礎上處分自己的權利。但是,債權人轉讓其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后,權利轉讓生效,債務人必須向新的債權人履行義務。
債權的轉讓是否需要通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情形,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但是,實際中還會出現(xiàn)原債權人后悔轉讓債權,要求撤回債權轉讓,那么債權轉讓是否可以撤回?債權債務律師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債權轉讓是否可以撤回?債權轉讓可以撤回,但不能隨意的撤回。我國規(guī)定債權人擁有撤銷權,撤銷權屬于撤銷權人享有的民事權利。二、撤銷權成立的要件
1、客觀要件
(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另外,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shù)匾话憬?jīng)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當?shù)氐奈飪r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參照規(guī)定予以撤銷。《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yǎng)或者終止收養(yǎng)、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為債務的發(fā)生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均不得作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三)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為減少積極財產;二為增加消極財產。
2、主觀要件
(一)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為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tài)為已足。
(二)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jīng)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jīng)認識到了該行為對債權損害的事實。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三)轉得人的惡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債權人是可以撤回債權轉讓的,但是不能隨意撤回,因為這可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債權轉讓的撤回是有限制的,具體是如何操作的,建議大家登錄債權債務律師網(wǎng)站找專業(yè)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五、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具體是,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法律分析
債權人轉讓其債權的通知形式具體包括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通知的意思表示以到達主義為準,即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即可。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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