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小區物業收停車費合法嗎?
一、安置小區物業收停車費合法嗎
視情況而定。不管是安置小區還是商品房小區,首先要看停車位的產權是不是業主共有的,如果是業主共有的就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洽談,如果物業合同里包含了停車管理,就該收費,收費標準由業委會和物業單位洽談結果為準,當然物業收了費就得保證小區內的車輛安全,包括被盜被刮擦等。如果物業服務不包含停車服務,就不需要付費,當然這種情況非常少。
二、安置小區停車費合法嗎
視具體情況。
不管是安置小區還是商品房小區,首先要看停車位的產權是不是業主共有的,如果是業主共有的就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洽談,如果物業合同里包含了停車管理,就該收費,收費標準由業委會和物業單位洽談結果為準,當然物業收了費就得保證小區內的車輛安全,包括被盜被刮擦等。
三、小區停車一天交30元,一個月交500元,合理合法嗎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體分析如下小區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1、根據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2、管理費的收費依據是及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物業在征得業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基于上述關于小區停車位歸屬的分析,總結如下
1、在第一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收取停車費的。因為此時各個車位屬于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停車場內的公共部分屬于所有擁有車位所有權的業主共有。
2、在第二種情況下,物業公司經過建設單位的授權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但此時的停車費標準也不是由物業決定,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也可以說物業此時是沒有權利要求收取小區停車費。
3、在第三種情況下,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對于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
引用法規
[1]《物業管理條例》 第54條
四、路邊停車收費合法嗎,
這是地方政府的行為,對老百姓不公平。 一是路邊停車收費的合理性問題。車主平時交納這稅那費,相當于已經為路邊停車預先埋了單,當他們臨時占用道路資源時,便不應該重復交費,這是路邊停車收費與停車場收費的本質區別。很多國家的公共停車位都是免費的,比如日本,政府給司機劃定路邊停車位,司機可以在里面免費停車。筆者所居住的城市也是如此,絕大多數路邊停車位并不收費。 二是路邊停車收費的合法性問題。我國《立法法》規定,財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予以規定,行政機關不能自我授權設定財政收入項目。目前而言,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在內,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路邊停車需要收費。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無論城管部門還是交管部門收取路邊停車費,都存在法律依據不明確問題,難免讓人對其合法性產生懷疑。 三是路邊停車收費的透明性問題。車主在路邊停車交費,往往并不是直接交給交警或城管,而是交到了“紅袖標”的手上,至于“紅袖標”的身份則很復雜,有的甚至就是路邊某單位的員工,有點“我的地盤我做主”的意思。這就不免讓人擔心路邊停車費到底交到了哪里,最后用在了哪里,有沒有用在城市道路建設上,有沒有被挪用甚至被貪污,或者進入一些部門的“小金庫”。 客觀而言,隨著各個城市機動車保有量大幅度增加,路車矛盾日益突出,從道路交通管理的角度看,路邊停車收費并非不可理解。人們所希望的也許并不是一概取消路邊停車收費,而是希望有關方面就收費的合理性、合法性、透明性等問題,給公眾一個明確的說法和交代。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五、車輛進出小區收停車費合法嗎
1、在小區內停車收費是否合法需要分為情況來看,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收費主體是全體業主。全體業主可以因車輛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
2、《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4]《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5]《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六、安置小區停車費合法嗎?
視具體情況。不管是安置小區還是商品房小區,首先要看停車位的產權是不是業主共有的,如果是業主共有的就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洽談,如果物業合同里包含了停車管理,就該收費,收費標準由業委會和物業單位洽談結果為準,當然物業收了費就得保證小區內的車輛安全,包括被盜被刮擦等。如果物業服務不包含停車服務,就不需要付費,當然這種情況非常少。《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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