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簽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補償?
一、公司沒簽訂勞動合同,自己辭職有權要求補償嗎
1、沒簽勞動合同有賠償,自己離職沒有補償。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與解除勞動關系原因沒有任何聯系。無論什么原因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關于解除勞動關系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金。
2、如果單位因勞動者未上班,以曠工名義解除勞動關系。單位需要證明規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時,也要證明存在曠工的事實。單位因此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一般都會面臨支付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關系雙倍賠償的風險。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和入職時間及勞動關系解除期間,那么這段期間獲得雙倍工資的勝訴率達到90%以上。
3、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是在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違法違規的情況下,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的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除非是用人單位辭退的勞動者,但是如果勞動者已經和用人單位建立起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并且已經達到了一個月,而用人單位還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要給勞動者發放雙倍工資進行賠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二、調崗造成員工被迫辭職需要給經濟補償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因調崗被迫辭職是有補償的,公司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不要遞交辭職申請書,因為一旦你遞交了辭職申請書,說明你是主動提出離職的,主動提出離職的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
三、調崗造成員工被迫辭職要給經濟補償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因調崗被迫辭職是有補償的,公司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不要遞交辭職申請書,因為一旦你遞交了辭職申請書,說明你是主動提出離職的,主動提出離職的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備案,辭退員工。員工能得到補償嗎
若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應該先和單位協商處理,在協商處理的過程中注意搜集好相關證據,比如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證明工資水平的證據,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可以進行錄音等證據搜集工作,然后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五、無勞動合同辭職員工需要補償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無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就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時間部分請求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應以實發工資為基數,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當扣除。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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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六、公司給員工調崗造成員工被迫辭職需要給經濟補償么
公司給員工調崗造成員工被迫辭職一般是需要給經濟補償的。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而調整工作崗位的,則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進行舉證,否則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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