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規定及法規有哪些?
一、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
1、《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2]《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二、法律對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股權轉讓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權
股東對自己擁有的公司股權,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只是不同性質的公司對于股東股權的轉讓可能會有所不同,我們常知道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方式以及股份轉讓限制是有所不同的。那么都是怎么規定的呢?陜西澤界律師事務所楊寶律師解析。一、股權轉讓的方式及限制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
三、請問一下關于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
四、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條件,法律依據是什么
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有1、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限制,例如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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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五、股東轉讓股份有什么限制,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東轉讓股份主要有以下限制
1、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發起人,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六、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是哪些
1、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是,若是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股東,并經過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情況下有優先購買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2]《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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