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訊問時監護人是否需要在場?
一、未成年人被訊問時監護人需要在場嗎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這也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感情比較脆弱,對于審訊的反應可能會比較強烈。如果此時能有家人的陪伴,孩子們的悔過心情也許會比較容易表現出來,這樣既有助于偵破案件,又利于育孩子使其海過自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訴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二、詢問什么人需要監護人在場
一般詢問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等需要監護人在場。
三、詢問未成年監護人未到場行政復議時效是多久?
詢問未成年監護人未到場行政復議時效是一個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沒有通知的,監護人可以發起行政復議維權。未成人無法行使其權利,則可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四、治安案件詢問16歲需監護人在場嗎
1、詢問已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不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2、但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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