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出借合同是否屬于單務合同?
一、無償出借合同是否屬于單務合同
1、無償出借合同屬于單務合同,
2、單務合同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二、單務合同與無償合同的關系是什么,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單務合同和無償合同之間的關系是,大多數無償合同都屬于單務合同,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一般只享有相關權利,卻不需要履行應盡義務,例如房屋無償租賃合同中,承租方一般沒有交房租的義務,但有權利使用承租房,雙方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對等的給付關系。
三、借款合同是否為單務合同
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單務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存在對應關系,單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四、借款合同是否屬于有償合同
借款合同是屬于有償合同。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
所以,借款合同屬于有償合同。
五、你好關于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跟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有什么關系
有償合同不一定為雙務合同,如自然人的借貸合同(約定利息),是有償單務合同。無償合同也不一定為單務合同,如無償的委托合同,為無償雙務合同。實踐合同為要物合同,與諾成合同為一組分類。在有償合同中,雙方的給付有對價關系;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義務有對價關系。由于合同的義務是為特定之給付,故此,任何一種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對待給付合同,適用對待給付規則。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給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為給付;他方若已為給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業已給付的利益。如果說一切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不存在實踐性合同,那么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任何區別。由于“實踐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償合同成為單務合同。
在我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單務合同、實踐性合同。無償借款合同雙方無對待給付關系(即無對價給付關系),自然不能成為雙務合同。有償借款合同的雙方存在對價給付關系,存在著利益的互換,但雙方并不存在義務的對價,無對待義務關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它使貸款人提供貸款的對價給付行為成為使合同生效的“成約行為”,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的“履約行為”。
因而,有償借貸合同只有給付的對價關系,而無義務的對價關系。它無須適用合同抗辯制度。有學者認為“一個契約的法律性質究為雙務契約與否,應就其雙方當事人實際上是否負有互為給付關系而定,不應因其是否為要物契約而受影響。依傳統見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規定”租賃,因租賃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則租賃契約亦將成為片務契約矣!此種思考方式純從形式而立,忽略于互為給付的實質上關系,是否妥適,不無研究余地。“倘若不將雙務合同的區別標準定位于是否對價義務關系,而定位于是否對價給付關系,則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本質區別。因為,對價即代價。有償合同雙方的給付互為代價。于是乎,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雖有許多共同點,但是合同的抗辯畢竟只適用于雙務合同。
“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所有的雙務合同亦均為有償合同”這一命題則可以成立。因而,雙務合同可適用有償合同的一切規則。
三、單務合同的含義既然雙務合同是單務合同的對立概念,既然雙務合同的本質是雙方存在對價義務關系,那么無義務對價關系的合同便是單務合同。包括一方有義務,另一方無義務的合同,也包括雙方雖都有義務但雙方的義務無對價關系的合同。贈與合同、借貸合同屬于單務合同已為學理通說。如果按照“互負義務說”、“權利義務關聯說”、“對待給付關系說”之觀點,贈與合同、借貸合同均為一方只有權利而無義務,另一方只有義務而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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