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糾紛中需要哪些證據?
一、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糾紛要哪些證據欠款合同糾紛中需要哪些證據
一、欠款合同糾紛中需要哪些證據 欠款合同糾紛,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第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么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系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第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 二、欠款合同糾紛舉證需要注意什么
1、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債權人應提供借貸合同、借貸憑證、借貸雙方交付錢款的有關憑證。
2、借貸案件,原告應提供書面借據(借款數額、交付地點、時間、借款用途、歸還日期、利息約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
3、借貸關系是否合法,債權人應提供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4、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應先提供有關部門關于下落不明的證明,并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5、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的,應提供雙方關于支付利息的約定證明;原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當提供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6、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原告應提供有關擔保的證據,以及擔保人姓名、住址 通過上文的詳細分析,相信此時大家已經清楚在欠款合同糾紛當中,當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同時又有什么地方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吧。其實無論是在怎樣的糾紛中,能夠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是最好的,這樣才能獲得一些優勢。
以上便是“欠款合同糾紛中需要哪些證據”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
二、欠款合同糾紛起訴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起訴欠款合同糾紛需要的證據材料是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三、工程欠款合同糾紛需要請律師嗎工程合同欠款糾紛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上述是工程合同欠款糾紛的相關解釋
四、工程欠款糾紛解決需要請律師嗎工程合同欠款糾紛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上述是工程合同欠款糾紛的相關解釋
五、工程合同欠款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1.與欠款人對工程欠款進行協商,達成還款協議;
2.請求追債公司的幫助;
3.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
4.到欠款人住所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合同糾紛起訴需要合同原件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合同糾紛起訴,一般情形下是需要合同原件的。但如果合同的復印件與合同的原件核對無誤的,也可以使用合同復印件。在法庭舉證時,如果有合同原件的,應提供原件,原件的證明力是高于合同復印件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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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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