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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司法解釋包括哪些重要規定?

法律咨詢網2023-06-27 11:19:17刑事辯護1263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司法解釋包括哪些重要規定?

一、關于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司法解釋包括哪些重要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1〕10號)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四條

二、關于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相關司法解釋主要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1〕10號)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四條

三、有關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解釋包括哪些主要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1〕10號)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四條

四、有關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解釋包括什么主要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1〕10號)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四條

五、有關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相關解釋包括什么主要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1〕10號)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四條

六、有關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司法解釋包括什么主要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1〕10號)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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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民事上訴狀書寫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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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民事上訴狀書寫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1起訴要符合起訴條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4項,即原告人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請求的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

沒有繳納罰金的可能怎么辦

沒有繳納罰金的可能怎么辦

一、沒錢繳納罰金的要怎么辦 1、判刑后沒錢交罰金可以由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其他財產,沒有財產可執行的,可暫緩繳納。但法院在任何時候只要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都可以隨時追繳。由于不可抗拒的災難如火災、水災、地震導致確實無法繳納的,法院才會酌情考慮減免。2、【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懲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懲罰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有什么懲罰?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怎么構成的,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構成如下1、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

尋釁滋事是否有罰金?

尋釁滋事是否有罰金?

一、尋釁滋事是否有罰金 律師解答罰金,是我國《刑法》附加刑當中的一種,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立適用。尋釁滋事,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壞、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是否有罰金,...

非法經營案如何刑事立案我國規定

非法經營案如何刑事立案我國規定

一、我國規定非法經營案如何刑事立案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

詐騙業務員批捕后會被判刑嗎?該如何規定的?

詐騙業務員批捕后會被判刑嗎?該如何規定的?

一、詐騙業務員批捕了會判刑嗎,該如何規定的 一旦因為詐騙罪被批捕那么是極其有可能被判刑的。通常警方在找到了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存在著犯了詐騙罪的確切事實,才會向檢察院成交批捕的申請令,而檢察院一旦同意了批捕之后,那么下一步就是法院的審判。二、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一般怎樣處罰判刑 明知他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