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一、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有冷靜期,時間一般是一個月。離婚冷靜期一般指的是,在夫妻離婚時,政府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提出撤回離婚登記的申請。
二、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有冷靜期嗎
1、協議離婚同樣適用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我國《民法典》離婚冷靜期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三、協議辦離婚手續時間需要冷靜期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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