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二)、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四)、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二、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有沒有規定?
在主觀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執行判決裁定時濫用職權,給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犯罪的主體是特殊的主體,需要是司法機構的工作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滿足這四個要件,構成執行裁定失職罪。
三、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應該有哪些
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需要符合以下要件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 信;
2、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3、主體要件,主體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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