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保金條例規定建設工程質保條例
一、建設工程質保金條例有哪些規定?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40條
二、電力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南方電網公司頒發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和海南電網公司頒發的《外包工程、勞務分包隊伍和臨時工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甲方負責對乙方具備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資質進行審查。審查乙方單位持有的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施工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哪些?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四、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有哪些?
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五、工程質量管理保證措施的規定是什么?
1、事前控制
1、檢查和督促施工單位健全質量及安全保證措施。每個施工承包單位都應有項目經理全面負責,并設施工員、質量員和資料員、安全員,在施工現場進行全過程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建立施工工序的自檢驗收制度。
2、對施工隊伍及人員控制。審查承包單位施工隊伍及人員的技術資質與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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