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后應當向誰申報債權,法律上有哪些規定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應向誰
一、企業破產后應當向誰申報債權,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專業分析
破產法規定,無論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清算程序還是和解程序,債權人都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而非向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二、公司債權人進行破產債權,應向誰申報
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將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按照《企業破產法》之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報債權。風險提示債權申報的注意事項
1、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2、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3、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4、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三、企業破產申請后,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會議行使哪些職權
企業破產申請后,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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