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摔傷,學校有沒有賠償責任
一、孩子在學校摔傷,學校有沒有賠償責任
要具體情況來判斷1、《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的規定,第三人侵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當相應的補充責任。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十歲內)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歲至十八歲)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7條
二、孩子意外摔傷學校保險如何賠償
1.法律沒有規定具體賠償標準,一般以學生的監護人和學校協商一致為準。
2.一般賠償金額不會超過你所遭受的損失金額。(不得利原則)
你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1、醫療費(住院費、治療費、藥費等)
2、監護人的誤工費(因照顧孩子導致的工資損失)
3、住院營養補貼(為改善營養、伙食)
4、其他經濟損失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三、幼兒園小班孩子碰傷縫了五針,花了六百醫藥費,幼兒園怎么賠償
1、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不一定負全責。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教育責任的,不承擔責任。如果是由幼兒園以外的人員導致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補充責任。
四、學生在學校里摔傷,學校賠錢嗎,具體規定有哪些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一般是學校承擔過錯責任。1、8周歲以下學生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已滿8周歲未滿18周歲的學生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五、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有沒有賠償責任
學校要不要負擔責任的問題需要分以下情況1、《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的規定,第三人侵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當相應的補充責任。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十歲內)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歲至十八歲)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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